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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5-03-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第二税务局:
  近来,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且资产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部分布地询问对增值部分应如何征收印花税,房产税。根据印花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企业资产评估后,其营业帐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比评估前调增的,其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税;
  二、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19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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