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00〕73号
本文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和城镇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地区城乡差别正在不断缩小。为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部分地区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可重新确定。
我省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地区差别较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本地建制镇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否包括建制镇行政村,确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林牧渔业和农民自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2000年5月2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苏政发〔2001〕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各省辖市上报的本地建制镇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方案,现对我省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明确如下:
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依据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对农林牧渔业和农民居住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