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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07-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少申报缴税次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按年申报、一次缴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仍按原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不包括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是指纳税人未享受各项减免税政策之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均在5万元(含)以下。
  二、已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的纳税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长期有效;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税务机关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从次年起不再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2021年9至12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于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申报缴税次数,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税款,即“一年只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
  二、主要内容
  我省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不包括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是指纳税人未享受各项减免税之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均在5万元(含)以下。
  三、注意事项
  对已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的纳税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长期有效,以后年度无需再次申请;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其本年度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税务机关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从次年起不再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2021年9至12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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