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1〕1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关于申请免征人防工程房产税的函》(辽人防函〔2011〕9号),经调查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支持我省人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人民政府和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我省人防部门收取的、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平战结合工程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