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06〕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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