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房产税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2006-02-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财税〔2006〕11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95号)第三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13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