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2〕2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但是,由于人民防空工程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回报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人防设施的建设。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人防事业的不断发展,鼓励人防设施投资形式的多元化,提高投资、利用人防设施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2001]9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给予优惠政策。”现对开发利用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凡投资新建人防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使用之日起,给予免征房产税三年的照顾(不包括再转租的)。三年期满,经审核可再给予两年减半征收的照顾。
2、人防设施仅限于单建的具有人防效能的工程(如地下街的形式),不包括高层建筑的地下室。
3、纳税人凭自治区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人防工程质量评定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后,报地、州(市)税务机关审批。
4、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