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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无偿提供职工宿舍房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13-07-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新地税发〔2013〕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宿舍(住房),其房产税如何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区局(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二字〔1986〕197号通知)曾明确:企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均属征税范围,应照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明确:“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文涉及的房产税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住房出租。企业无偿提供职工宿舍(住房),应属于企业本身的自用房屋。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房改的实际情况,自2013年7月1日起,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偿提供给职工的宿舍(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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