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13〕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宿舍(住房),其房产税如何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区局(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二字〔1986〕197号通知)曾明确:企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均属征税范围,应照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明确:“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文涉及的房产税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住房出租。企业无偿提供职工宿舍(住房),应属于企业本身的自用房屋。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房改的实际情况,自2013年7月1日起,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偿提供给职工的宿舍(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