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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4-11-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辽地税函〔2004〕32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最近,一些地区向省局询问对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所使用房产及占用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各高速公路服务区也应照此办理。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因此,高速公路各服务区凡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纳税;不在上述开征区范围内的,不纳税。
  三、鉴于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为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休息、补给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对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厕所、停车场、休息大厅:等设施(仅限于免费服务的部分)使用的房产和土地以及绿化带用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对饭店、旅店、商店、修理修配厂、加油站及其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办公楼(室)以及配套设施(包括锅炉房、配电室)均应依照规定纳税。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所在地和土地坐落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因此,各服务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各加油站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统一按租金收入在沈阳缴纳了房产税各服务区加油站不再补税。但从2004年7月1日起,应分别在房地产所在地纳税。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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