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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1-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黔地税发〔2011〕6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三、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与原所属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一致;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土地状况、经济的发展状况等情况,选取其中涉及的一个县(市、区)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税额标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10〕58号)中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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