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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0-01-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湘地税函〔2000〕5号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州地税发[1999]115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产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产权进行限期转让,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座由新的产权所有者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使用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单位的征管情况,各征收机关必须建立专门的备查记录,并妥善管理,直至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为止。
  三、关于将房产中的经营面积划给职工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屋产权单位将原房屋经营面积划归职工经营,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均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接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用不同价格购置同一造价的商品房,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用不同价格购置同一造价的商品房,一律接实际购买价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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