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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6-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永地税发〔2012〕59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永州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制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永州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永州地方经济包容性增长;进一步强化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效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努力做到税收执法“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便捷”,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二章 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条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起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该比对系统采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七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填写《存量房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纳税人对复核后征收税款仍有异议的,在依照复核结果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及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如有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加强与财政、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认真落实“先税后证”相关规定,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依法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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