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6〕4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工矿区征收房产税进行调研,提出征收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房产税征管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反馈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随着我区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窄的问题已凸现出来,在同一地区执行着不同房产税征免税收政策,造成了企业间的税负不公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和农牧民居住用房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房均征收房产税。
二、工矿区房产税征收范围: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为了充分发挥房产税调节财产行为的作用,促使现有房产合理利用,抑制新建房产投资贪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稳步做好房产税征收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