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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04-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石地税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近期,各单位在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中,向市局反映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问题,为便于基层工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如何掌握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第二条:“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的规定是否仍有效?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这一规定仍有效。
  (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的范围如何掌握?
  答:根据[1987] 财税地字第003号文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无论安装在室内室外,无论在会计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属于窗式空调、分体空调(壁挂式、柜式,含一拖二、一拖三)的不计入房产原值;若空调属于小型中央空调性质的,一个主机带动一层楼或多层楼房间的,并且管线与风口设备隐蔽在房屋顶棚、墙体内的,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同时,又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
  答: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向承租人收取出租房屋租金时,又同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一并计征房产税,但纳税人能够提供代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向业户收取的水费、电费、取暖(冷)费、卫生(清洁)费、保安费等有效合法收费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税时可以从物业管理费收入中扣除。
  三、纳税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个人的房产进行了生产经营,按原值计税,还是按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租赁情况核定租金收入,从租计税?
  答:(一)纳税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房产,二者有隶属关系的,按原值计税;无隶属关系的,按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租赁情况核定租金收入,从租计税。(二)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房产,房产属于直系亲属或本单位职工的,按原值计税;否则,按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租赁情况核定租金收入,从租计税。
  此规定不适用个人房产无租居住的情况。
  四、居民小区内房产、土地如何划分征免税问题?
  答:(一)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的经营用房、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非职工个人产权)、保安室、储藏室等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属于小区配电室、煤气与暖气交换站、垃圾站、水汽加压用房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暂不征税。
  五、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内跨区开发项目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内区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用于经营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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