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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12-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豫地税发〔2008〕第198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吸引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如下:
  一、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文〔2002〕131号)第二项中“在本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之规定。
  二、对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产,经地税机关认定和审批后,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由省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申请减免审批的有关程序、手续及报批资料要求等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我省关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政策和审批程序给予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优惠照顾。
  纳税人申请城市房地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时,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人年度经营成果一般为亏损或微利(年利润总额在30万以下或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后,利润总额为负数);(二)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单位职工工资标准相对较低;(四)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重大偷税行为。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省地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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