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5〕1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各地反映,要求对风力发电厂用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鉴于风力发电厂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对于风电机组占地按每台机组3200平方米(40×80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风力发电厂办公、生活、生产维护用房占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办公、生活、生产维护用房占地和风电机组占地外,其他风电厂保护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