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9〕21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中困难减免认定标准的请示》(邯地税发〔2009〕32号)收悉。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前,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批准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纳税人破产、停产、停业的;
(二)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问题,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纳税人当年及累计经营亏损(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的,纳税人须出具国税主管机关证明)的;
2.未连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
3.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
(四)列为设区市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
二、加强减免税管理,实行减免税审批终身负责制。要制定和优化减免税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减免税档案资料归档、保管等基础工作制度。汇算清缴后,企业盈利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同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