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第51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7] 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