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1999〕225号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兴铸管股分有限公司按工矿区标准征税范围的请示》(邯地税函〔1999〕151号)收悉。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1998〕57号)精神,对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新兴日积(邯郸)有限公司、新兴铸管集团邯郸实业有限公司、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均属于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上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部。
二、因体制改革或其他原因,上述公司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新的公司(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接壤的现有其他企业、个体户和今后新办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应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