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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09-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地税函〔2007〕20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法规第二条内容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规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辅导问题。各市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辅导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新纳入征税范围的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准确、到位。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税额调整后未缴纳或执行原税额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原规定征税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未缴纳2007年1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按新规定的税额标准全额补缴1至9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征收范围调整后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属于原规定征税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除外),从2007年7月1日起按新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于2007年10月15日前补缴7至9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按原税额标准已缴纳2007年1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在2007年10月15日前按新规定的税额标准补缴2007年1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税款。
  (三)2007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按《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执行。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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