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7〕2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上报,由省局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各扩权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按原规定执行。
以前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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