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11〕24号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审核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置残疾人情况,对符合《通知》规定标准的,可免征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