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冀税二字第58号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市的征税范围,应按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范围。按照征收房产税时批准的范围征收。不再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三、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期限,可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幅度内由各地、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