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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2014-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十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但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对于这种情况,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或由当地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当地政府证明资料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四、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终止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终止缴纳的时间按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孰先的原则确定,实物移交较早的,按相关移交手续(如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等情形)办理的日期确定;房产证或土地证等不动产权利许可证照较早的,按证照的签发日期确定。
  十五、怎样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财税〔2010〕121号)?
  主管地税机关可在当年第一个征期按当年已发生月份的有关数据进行比例计算,如符合减免税备案条件的,可视同全年符合条件享受优惠。待到12月征期进行申报时,再统一计算全年情况,如不符合减免条件,须补交以前税款,但不计算滞纳金。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1年的时间?
  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起点来计算。
  上述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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