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06〕30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甬地税二〔2004〕94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批租、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从取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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