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9-01-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青财税〔2019〕1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土地等级标准按照各区市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复的现行土地等级范围执行。 
  二、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三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即墨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建制镇、工矿区土地比照“青岛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9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