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19〕4号
【房地产财税网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附件1《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部署,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