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8号
      为加强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现就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税地字〔90〕第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