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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1989-11-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税二(11)字〔1989〕131号
  一、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税土地,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继续给予三年免税照顾。
  二、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适用范围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效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适用范围问题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关于征用耕地与非耕地如何确定问题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五、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同在一个市,县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在总机构统一缴纳。
  六、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商店,影剧院、饮食,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中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给予免税,对财政部门经租的公房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免税问题
  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地、市税务局批准后,可在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满后,如果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的,报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再给予1-5年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不包括楼房的地下室),对于人房部门管理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问题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暂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第十一条条款失效。失效依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48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十二、免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土地给他人生产经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土地给别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用地,由土地实际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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