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县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的土地使用成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肥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2018年6月4日
附件:
肥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
原税额标准 |
调整后税额标准 |
等 级 范 围 |
一等 |
10 |
5 |
店埠镇、撮镇镇、桥头集镇、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应税土地 |
二等 |
7 |
4 |
长临河镇、梁园镇、石塘镇应税土地 |
三等 |
|
3 |
全县除一等、二等以外的其它区域应税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