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秘〔201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园区要严格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3号),不得擅自提高奖励标准。
二、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报市税务局备案。
三、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14〕81号)同时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
年税额 |
等级范围 |
一等 |
10 |
埇桥区:合徐高速以东、汴河以南、京沪铁路南接沱河以西、迎宾大道沿京沪铁路接纺织东路至沱河以北。 |
二等 |
8 |
宿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一等范围以外的应税土地(含宿州经开区、宿州经开区现代制鞋产业城、市高新区、宿州循环经济示范园,宿州绿色家居产业园核心区)。 |
三等 |
6 |
芦岭矿、朱仙庄矿、桃园矿、祁南矿、钱郢子矿、祁东矿。 |
四等 |
3 |
芦岭镇、曹村镇、夹沟镇、灰古镇、大店镇、祁县镇、大营镇、永安镇、大泽乡镇、时村镇、栏杆镇、褚兰镇、朱仙庄镇、符离镇、桃园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