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地税函〔2010〕50号
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粤地税函〔2010〕1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省局,该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并实际用于防火、防爆、防毒等的安全防范用地。纳税人申请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及相关申请材料,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并作登记备案后,对该部分土地自办理登记备案的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税务分局在审核石油企业所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免税申请时,可参照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复函(广公消(函)字〔2010〕2号,详见粤地税函〔2010〕165号文附件)中界定的消防安全防范用地范围,同时结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见附件一)、《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见附件二)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免税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建造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虽竣工验收但尚未实际投入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原设计用途不再进行各类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的,其安全防范用地不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粤地税函〔2010〕165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10〕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关于“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于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你公司下属油库和加油站实际用于安全防范的用地,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并能提供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明确的范围确定。若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并实际使用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在企业提供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格,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