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 国税地字第140号),现就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范围内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和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权属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