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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04-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地税发〔2006〕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备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9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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