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1〕11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见附件1)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房产、土地是指直接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占用的房产、土地以及管理部门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凡从国有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分离(重组和改制)出来的企业和单位,不再享受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04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92号)和2008年《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08〕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8个国有重点森工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名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附件1
18个国有重点森工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名单
1、省森工集团:临江、三岔子、湾沟、松江河、泉阳、露水河、白石山、红石等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
2、延边林管局:黄泥河、敦化、大石头、白河、八家子、和龙、汪清、大兴沟、天桥岭、珲春等10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
3、保护经营局:上营、辉南、长白、安图等4个地方森工企业。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实施,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