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地〔1989〕第54号
各市、地、县税务局: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已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印发,我局于七月六日以(89)予税地字48号文件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并转发各市、地、县税局。 开征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调节土地使用效益而采取的一项经济手段,也是完善地方税制,增加财政收入的必要措施。为了认真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做好土地使用税开征工作,现就有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税务部门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开征土地使用税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工作的领导。
要有一位局长亲自抓这项工作。要把开征土地使用税,做为今年下半年税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省局要求尽快在地,市局建立地方税科,充实人员,加强力量,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和《实施办法》弄通立法精神,熟悉各项具体规定,划清政策界限,为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二、做好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
要根据国家税务局去年十一月编印的《宣传提纲》的基本精神和省《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编印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召开会议、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为什么要开征土地使用税,怎样纳税,从而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使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这一新税种,从而主动支持协助我们做好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三、做好土地等级的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初步确定和报批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全省二十四个市的适用税额标准,由省税务局审批,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适用税额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 政公署审批。为此,要求各市税务局应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由政府牵头,组织土地管理、城建、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做好土地等级的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初步确定工作,确定土地适用税额标准时,要遵循《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即要考虑目前,长远的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状况,又要考虑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并适当参考本省兄弟市。县及毗邻的外省市县的税额标准。各地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在《实施办法》规定的幅度内。即要有低档的,中档的,也要有高档的,要拉开档次,低档不能突破下限,高档要体现接近上限,以确实体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精神。为了做好各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审批,把平衡协调工作做在政府正式行文报省局之前,省局准备在八月上旬(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召开一次汇报会,由各市(含单列市、县级市)税务局汇报土地等级划分和初步确定的税额的适用税额标准,请按照要求(附汇报提纲及附表),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地区税务局要督促帮助所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汇报准备,并了解辖县的适用税额标准确定情况,到时一同来省汇报。 县税务局要在当地政府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对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划分等级,提出适用税额标准的初步意见,协助政府做好报批工作。
四、抓紧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入库工作。
今年国家税务局分配我省土地使用税收入1亿元。截止六月份仅完成年计划的15.9%,剩下的任务要在今后六个月完成,任务相当艰巨。因此,各地在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同时,要切实抓紧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入库工作在适用税额正式确定前,积极组织予征,适用税额确定后,抓紧补征入库,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
河南省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