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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2021-08-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地等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
  二、自然人及其他没有依法登记证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黑财税字〔1985〕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8月26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我省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同时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发布《公告》是为了落实《城建税法》国家授权事项,对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作出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该具体地点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公告》规定的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包括哪些?
  《公告》规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地等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
  (二)自然人及其他没有依法登记证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公告》第一条中“依法登记证照”、“住所地、经营场所地等”分别是指什么?
  依法登记证照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的有效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编制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以及民政部门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
  住所地、经营场所地等是指纳税人依法登记证照上载明的具体地点。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驻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机构地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的“住所”;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上的“住所”或其他地点等。
  四、《公告》发布后,纳税人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方式有哪些变化?
  《公告》的发布对纳税人的申报方式没有影响。但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据此,我省纳税人自2021年8月1日起,统一按照上述规定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公告》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与《城建税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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