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县经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2021-02-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藏国税函〔2007〕140号

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拉经开国税函20072号)收悉,中铁天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青藏铁路沿线的铁路养护工程,企业经营范围跨越地、县及农牧区,应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予以确定。因此,对于固定业户经营范围跨越地、县及农牧区的,应以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或征免界限。中铁天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点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作为确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依据。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