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省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等三家单位汇总纳税的请示》(豫地税直字〔2007〕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征收管理的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等三家单位本部及其在郑州市区内的下属支行、营业部,从2007年10月1日起合并汇总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