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6〕00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95)4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已经下发,现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自1995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各代理行,按现行应纳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按当地适用税(费)率计征入库,其纳税期限与营业税一致。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收营业税时,不再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