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2008〕2036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市政府令19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我市将陆续在全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为规范税收分配秩序、维护区县既得利益,经研究,决定对保险机构代征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收入采取调库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方式方法。从2008年11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收入按月全部缴入市级开发区支库(交换号295)。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统计并反映保险公司代征的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税收调整,由市财政按2004-2006年金融机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收入的平均比例确认2008年及以后年度区县间的调库比例,采取“跨区调库”的方式,从市级开发区支库调整到各区县国库支库。
二、税务登记。经市地税局认定的本市具有从事交强险资质的保险分公司到开发区分局办理虚拟税务登记,并按照市地税局与市保监局的要求办理车船税申报、结报手续。
三、完税凭证与退税、调库方法、增设科目、手续费返还等事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关于保险公司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07]2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