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07〕18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区农村和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免征农村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2009年车船税。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按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具体免征事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车船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