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17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异地(指省内跨市县)已缴纳车船税并出示完税凭证的,不再征收车船税。
二、由于各市县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当场没有提供已完税凭证等原因造成重复征收车船税,由重复征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