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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

2010-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车辆销售数量快迅速增长,各市(州)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或市(州)所在区局服务厅车购税工作强度过大,同时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注册业务即将分步下放至各县(区),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农用车、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5〕29号)中,各县(区)国税局只负责办理农用车、摩托车的车购税业务,不办理汽车缴税及免税业务,汽车、挂车车购税集中在各市(州)国税局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或市(州)所在区局服务厅申报缴纳与管理的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工作需要,也不利于方便纳税人。为此,省局研究决定:调整汽车、挂车车购税的征收管理范围,将汽车、挂车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县(区)局。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公安交警部门挂牌权限下放各县(区)交警队的工作,逐步完成本辖区汽车、挂车车购税征收管理范围下放县(区)国税局工作。需首先保证偏远县(区)局和已有挂牌权限县(区)局的汽车、挂车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权限下放后,在各市(州)和各县(区)国税局均可办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挂车、电车车购税的申报缴纳与管理。
  二、各单位要采取在征收大厅、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专卖店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发放或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做好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车购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市(州)国税局现已成立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的机构不变,人员可以适当调整,以保证业务调整后开展工作的需要。针对县(区)局车购税管理人员少、新同志多的情况,各市(州)局负责抓好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确保车购税税收政策及各项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市(州)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要做好车购税业务指导与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
  四、各单位应围绕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审核审批、适用税率选择、税收票证管理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汽车、挂车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县(区)局后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统一操作规程,规范程序。避免擅自降低计税价格、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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