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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告》

2007-08-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通〔200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6号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规定,现将我区车船税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车船税的税目税额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 辆
  480元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 辆
  420元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 辆
  360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每 辆
  6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四、摩托车
  每 辆
  36元
  五、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六、船舶(不含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净吨位200吨及以下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
  四、车船税的征收机关
  车船税的征收机关为车船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五、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六、车船税的开征日期
  车船税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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