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11〕第40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车船税法贯彻落实到位,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车船税征收管理,积极开展新税法宣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时间与本地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联系,协调在其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或者委托其代征车船税。
二、做好新税法宣传工作。《车船税纳税须知》由总局统一编印;《河南省车船税纳税指南》由省局统一印制,其它宣传资料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印制。分发给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保险机构的经营场所,以方便纳税人取阅和了解车船税改革的有关内容。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及代征单位征收车船税统一使用《车船税专用完税证》,以便于纳税人将完税证的备查联提供给保险机构留存。
四、充分利用车辆车型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既可以用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时确定计税依据,也可以将保险机构上报的代收代缴明细数据与数据库信息开展比对校验,提升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质量。请各单位自行至内网下载中心,安装使用总局提供的车辆车型信息数据库。
五、因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我省办法的施行而涉及的征管程序修改,由省局统一进行。
六、在车船税法贯彻执行的初期(从现在至2012年春节前),各地要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专门负责车船税法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包括了解和掌握本地征管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对基层征管情况及省局的工作要求进行上传和下达等。请各单位将专门负责车船税征管工作的科级干部名单、手机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在12月28日之前报至财产行为税处(联系人:杨翠芹 0371-65806376),以确保省局与各地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联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