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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公告

2013-01-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90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规定,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同意,自2013年2月1日起,对在广西辖区内登记的船舶,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现将有关代征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车船税的范围
  在广西海事局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地税机关委托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其中船籍港为崇左、来宾、玉林、贺州的船舶,分别由崇左、来宾、玉林、贺州市地税机关委托南宁、柳州、贵港、梧州海事局代征),双方签订代征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与适用税额
  (一)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按照《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
  1.机动船舶:
  (1)净吨不超过200吨(含200吨)的船舶,每净吨3元;
  (2)净吨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含2000吨)的船舶,每净吨4元;
  (3)净吨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5元;
  (4)净吨超过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游艇: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含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含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含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游艇,每米2000元;
  (5)游艇的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3.拖船、非机动驳船:
  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征。
  三、代征车船税的申报缴纳日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规定,各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船舶在每年3月31日前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在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岸审批时,应查验船舶车船税完税凭证,对每年4月1日以后未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船舶,应予以补征船舶车船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于新购置的船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申报缴纳。
  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通报主管地税机关。
  四、完税凭证和减免税证明的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使用的完税凭证,由所委托的地税机关提供,双方应做好完税凭证的领用、核销管理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的船舶,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船舶信息通报所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由各地地税机关与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协商解决,并将情况分别报告所属上级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的公告》解读稿
 
  一、本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3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2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为明确我区代征船舶车船税有关具体事项,方便我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协商一致,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代征车船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公告,公告明确:在广西海事局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市的地税机关委托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同时,鉴于我区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崇左、来宾、玉林、贺州等设区的市没有具备法人资格的海事管理机构,特别规定了船籍港为崇左、来宾、玉林、贺州的船舶,分别由崇左、来宾、玉林、贺州市的地税机关委托南宁、柳州、贵港、梧州海事局代征。
  (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与适用税额
  1.关于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公告即《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2.关于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确定。
  (三)代征车船税的申报缴纳日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缴纳。”规定,公告明确各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船舶在每年3月31日前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公告同时明确,对每年4月1日以后未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补征船舶车船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完税凭证和减免税证明的出具
  按照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使用的完税凭证,由委托的地税机关提供。同时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的船舶,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船舶信息通报所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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