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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营运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2011-08-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郴地税发〔2009〕8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征管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基层操作,现将我市个体营运车辆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源管理,严格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纳税人税收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车辆税收税务登记制度,凡在我市范围内落户并取得营运资格的个体车辆,必须向其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提供运输发票。
  (二)征管台账管理。《个体车辆税收征管台账》(以下简称《征管台账》,附件1)是实行车辆税收跟踪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征管台账》,实时监控每台车辆申报纳税、发票开具以及定税抵减情况。《征收台账》尽量使用电子台账,按税款所属年度设立,一年一套,年度结束后整理成册。
  二、明确征管模式,规范征管流程
  个体营运车辆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管模式,即“全额定税,一次征收,开票抵减,超额补税”和“差额定税,开票全额征税”。各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中一种,征管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其中,“全额定税”模式的操作要求如下:
  (一)全额定税,一次征收。各单位应于每个征收年度前统一当地的个体营运车辆税全额定税征收标准,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力量集中征收。对按期缴纳全年定税的,可享受2个月的修整停运期。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前,必须先缴纳全年定税。
  (二)开票抵减,超额补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全年定税后,可根据营运情况据实申请取得运输发票,相应税款可在已缴纳的定额内抵减,超额部分据实补征。
  (三)集中设立窗口,规范抵减程序。对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减税款时采用全市统一的《货运发票抵减定额税收凭证》(以下简称《抵税凭证》,附件2)。《抵税凭证》格式、尺寸与通用完税证相同,一式三联,纳税人、开票点和征管(综合)科各执一联,由各单位征管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该凭证仅用于开具货运发票抵减定税时代替通用完税证打印相关信息,并作征管资料存档备查。为解决通用完税证与抵减凭证同时使用的矛盾,各单位要在城区办税服务厅集中设立抵减定税开票窗口、专门使用一台税控机办理抵税发票开具业务,此台税控机只领用《抵税凭证》,不领用通用完税证,只开具需抵减定税的发票,不开具需征税或补税的发票。这样既可避免大量作废税票的不合理操作,又便于单独统计抵减定税情况。
  (四)统一综合征收率。按照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个体车辆税收综合征收率如下:1.个体货运车辆,城区为5.845%,县市为5.785%,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2.5%,城建税7%(县市为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4.5%;2.个体客运车辆,城区为5.345%,县市为5.285%,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2%,城建税7%(县市为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4.5%。
  三、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一)个体营运车辆发票使用类别。1.个体货运车辆纳税人凭有关资料向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2.个体客运车辆纳税人凭有关资料向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定额发票(即随车发票)或申请开具《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开具或领购运输发票所需资料。纳税人申请领购(指随车发票)或开具运输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全年定税完税证原件;3.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车辆行驶证;5.运输合同或运费结算凭证(领用随车发票除外)。
  (三)全额定税管理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的特别事项。对全额定税管理纳税人申请开具在定额范围内的货运收入发票时,其营运收入额每次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纳税人本人并携带上述规定的资料,到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受托代开。
  四、加强部门协调,理顺协税机制
  由于个体营运车辆税源点多面广,加强部门协税护税仍是加强车辆税收源泉控管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在做好车辆税税源管理的基础上,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健全车辆税收委托协管机制,将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工作制度化、目标化,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协税部门的沟通联系,随时掌握车辆税收控管情况,并及时解决协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依法治税,严格责任追究
  在车辆税收管理中,既要优化纳税服务,又要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加强责任追究,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或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以及不按全市统一规定的车辆税定额标准管理、转引或买卖税款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整顿车辆税收征管秩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增强车主纳税意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税政、征管、大厅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税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管理,深入调研,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征管部门要加强运输发票和《抵税凭证》的管理,规范定税程序,落实委托协管等事项;办税大厅要做好车辆税收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开具和领销、车辆台账管理等。
  本通知所称个体营运车辆包括个体承包、承租、挂靠且以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人的车辆。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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