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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2008-03-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发〔2008〕第43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不仅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加强车船税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重要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纳税服务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贯彻落实工作。
  车船税代收代缴,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今年又是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第一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保监局负责对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具体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强化宣传,搞好培训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车船税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集中时间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规定;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由各省辖市自行印制),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也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氛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细则》和《办法》的政策规定,了解代扣税款和解缴税款的方式与流程,提高扣缴义务人的业务水平。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要定期对所属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负责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政策规定,掌握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及应纳税额、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推动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调试完善系统,做好前期准备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我省的业务需求,务必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确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工作流程,并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接收、审核、汇总、上报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信息等工作,确保4月1日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实施。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做好纳税辅导。在代征初期要指派专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投保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保险机构报告地税机关后,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不能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船税代收代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共同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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