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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晋政函〔2011〕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为确保《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二、公共交通车船和涉农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附件: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每辆

72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900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0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5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56

摩托车

 

每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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